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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yè)新聞

今天起,人工費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逾期罰款!未實名登記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2020年國務院發(fā)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未訂立勞動合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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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正式明確了工資支付的主體責任、屬地責任,特別是建設單位應擔的責任。

1、政府項目資金不到位導致拖欠的:

(1)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

(2)逾期不撥付的,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jiān)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

(3)情節(jié)嚴重的,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guī)給予處分。

(4)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準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guī)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yè)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yōu)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2、壓實建設單位9項責任:

(1)建設單位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不予頒發(fā)施工許可證。

(2)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政府項目包括國有企業(yè)項目,如果沒有資金不得立項,沒有資金不得開工。

(3)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4)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約定人工費用。

(5)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jiān)督。

(6)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7)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不得因爭議不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guī)定代發(fā)工資。

(8)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guī)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guī),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9)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蛘哒顿Y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3、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2)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3)建設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4、施工總承包單位職責:

(1)按照規(guī)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2)存儲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3)與分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分包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4)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fā)工資憑證。

(5)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jiān)督管理。

(6)轉包導致拖欠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7)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8)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9)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

(10)與建設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不得不按照規(guī)定代發(fā)工資。

(11)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

(12)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注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余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

5、施工總承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1)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guī)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2)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guī)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3)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6、未訂立勞動合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7、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8、該《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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